汕头市室内装饰设计合同

来源:优美情书网 时间:2018-01-31 10:47:50 责编: 人气:
汕头市装饰协会编印
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
委托方(甲方):
设计方(乙方):
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,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饰工程设计。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,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供共同遵守执行。
第一条 :工程概况
一、工程地点:
二、设计内容:
三、设计面积:
四、设计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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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文件名称 │ 张数 │内容要求│ 提交时间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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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││ │年 月 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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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││ │年 月 日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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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││ │年 月 日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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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││ │年 月 日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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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:价格、计价和支付方式、时间
一、本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(大写) 元。
二、本工程设计费按:每平方米设计费元。
建筑面积平方米× 元/平方米= 元。
三、付款方式:
1、合同一经签订,甲方3天内应付首期款合同总额%,计元。
2、乙方提交设计方案,甲方3天内应付款合同总额%,计元。
3、设计图纸完成提交后,甲方3天内付清设计余款合同总额%,计元。
4、如有增加设计项目,设计费另计。
第三条 :违约责任:
1、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,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,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补订协议。
2、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、规模、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,或所提供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,双方须另行协商,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。
3、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,甲方如果逾期付费超过10天以上,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通知甲方,直至终止合同。
合同终止后乙方收取的设计费不予返还甲方。
4、合同生效后,在合同履行期间,乙方逾期完成委托任务,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额的%。
5、甲方擅自解除合同,乙方收取的设计费不予返还甲方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,乙方应付还甲方双倍设计费。
第四条 :争议解议
1、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,双方协商友好解决。